成都公交集团调度员及调度中心待遇解析

请问各位大侠,成都公交集团 运营公司调度员 的待遇咋样?调度中心的呢?

信行(无行政步骤,假期制度围绕,无节假日,一般休息一天,或因通勤原因两天),扣除五险一金后,行视线一般在1700-2000左右。
一次普通集体转学(行政事务考6个行政班),扣除费用至少要2000多元。
转办支队类型(人员为六级,走行政班),薪资与一般转队类型类似。
运行调整中心组(级别很多,从无级到五级、四级。
这里是公交公司的“黄埔”基地,举办行政班;有24小时值班)轮换制度),根据国家规定。

上海市出租车行业的管理现状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6年修订)(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根据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第一个修改是根据《关于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2001年1月17日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0月10日决议修订2003年 第七次会议根据《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作出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管理条例 2006年6月22日修订 《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议(第4号) 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护乘客、使用者、出租汽车公司、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使用者的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运车辆。
客运服务是指出租车公司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运输服务,并按里程和时间收费。
车辆租赁是出租车公司向没有司机的用户出租客运车辆,并按时间收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用户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的组织实施。
局(局)负责具体实施本市出租汽车客运日常管理工作,直接向黄浦区、鲁带湾、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出租汽车客运日常管理和监督, 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区通过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和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岛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组织本部门出租车客运管理行政区域。
区、区交通管理部门所属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区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区交通管理部门所属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区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区交通执法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士客运量 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调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出租汽车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协调发展。
出租车、停车场(库)、营业站点、调度网点的发展规划和规划,由市交通办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人民政府。
第六条 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运营收费标准和出租汽车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统一制定,并公平合理。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行事,秉公执法,文明服务。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维护旅客、用户的合法权益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企业资质管理第九条提供客运服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运车辆和相应设施; (二)有符合要求的停车位和营业场所; (三)有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安全等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适当的管理体系。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提供客运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设施;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位; 具有20年以上出租车驾驶经验; (四)市交通运输办等部门认可的出租汽车公司聘用证明。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或学历; 城市; (四)有出租车职业培训经历; (五)遵守法律法规。
被取消载客资格的驾驶员,自被取消载客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从事出租车司机工作。
第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车辆租赁服务,应当遵守第九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提供客运服务、车辆租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市交通运输部门联系,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提供区域客运服务的企业只需联系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即可。
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市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及相关文件、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申请人情况,作出审查决定。
如果获得批准,将颁发许可证书; 不予批准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取得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许可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持市交通运输办公室或者区、县发给的许可证件,向有关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特种车辆行驶证、特种车辆行驶证。
交通运输管理局。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手续的,由市交通管理办公室或者区、县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经营资格证书,并由市交通管理办公室或者区、县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经营资格证书。
应当向驾驶员颁发营业资格证书,驾驶员必须提供车辆驾驶能力证明。
经批准从事区域性出租车经营的,必须在批准的区域内经营。
本市范围内的车辆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出租汽车业务; 本市以外的车辆不得从事起止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出租汽车业务。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聘用从事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并应当自聘用之日起十日内向市交通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
聘用司机违反本规定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交通办和区、区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对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经营者变更营业登记、工商登记或者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停业之日起十日内,到市交通运输管理办公室或者区、县交通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具有运输管理机构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三章客运管理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加强客运车辆的管理: (一)客运车辆不得交给无营运证的人员驾驶。
(二)客运车辆必须连续受阻十日,不属于上述情况的,须向市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区、区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三)客运车辆需要退出流通的,必须到市交通管理所、区、区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四)符合《条例》其他有关要求。
客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身、车厢、行李厢干净、整洁。
(2)交通法规、空调等设施状况良好,车牌清晰、有效。
(4)车厢内部。
明确收费标准的制定地点、公司名称、监管电话、车牌等服务标志; (五)中、小型客运车辆按照规定配备计价器; (六)小型客车按照规定配备防盗装置和顶棚照明; (七)符合客运服务规范。
其他车辆要求。
经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批准用于客运的专用车辆不得行驶。
依照前款第(四)、(五)、(六)项规定限制。
第十九条 客运采取出租车、电话预约、车站租车的方式进行。
运营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旅客提供舒适、及时、准时、安全、文明的服务,并优先照顾老、弱、病、残、孕和急需救助的人员。
遇有抢险救灾、重点客运集散点车辆严重短缺、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经营者必须服从城市交通管理办公室或者区、区交通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执行市票价部门批准的票价标准,使用市交通部门会同市税务部门按规定印制的票价发票。
旅客运价包含旅客意外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区、县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按照便民原则,在本市商业中心、居民区和主要街道安排有明显标志的出租车、出租汽车。
针对乘客和道路状况。
临时停靠站供旅客下车。
第二十二条 机场、火车站、客运站、长途汽车站等客流聚集、疏散的公共场所以及新建住宅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配备出租汽车站和相应的停车场。
各主要出租汽车站均向全行业开放,并接受市交通管理机构或区县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相应公司的日常管理,但不得垄断经营。
进站经营业务的车辆必须接受统一的收发检查。
出租车站及相应停车场统一设计、建设需要关闭、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批准,并在十日内报市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区、环岛管理机构自批准之日起。
由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面向全行业开放的出租汽车车站调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佩戴服务标志,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动员及时。
车辆疏散乘客。
(三)防止司机拒载、无视指挥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客运司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衣着整洁,文明礼貌,不得在车厢内吸烟。
(二)装卸旅客时必须携带符合规定的运营资格证书; (四)遵循旅客要求的合理路线; (五)按照规定操作计费器; (7) 满足以下要求; 客运服务的其他有关规范。
第二十五条 客运服务驾驶员不得拒绝旅客的运输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拒绝载客: (一)所驾驶车辆开启空屏后,停车后向乘客挥手拒绝载客 (三)车辆开启后,如果空车时,其驾驶的车辆在客运集散点或路边等待出租时拒绝载客。
(四)客运服务期间旅客运输中断服务运营的。
第二十六条 乘客应当遵守本规定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在行驶中、闯红灯或者禁止停车的场所拦截车辆。
乘客应当文明驾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乱扔垃圾、吸烟、污损车辆。
(二)不违反本规定和交通规则的要求运输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物品; (四)醉酒、精神病人乘车必须有人监护; (五)遵守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旅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票价及相关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所租用的中小型客车没有计价器或者不使用计价器的。
(2)司机未开具车费发票或(3)租赁巴士在起始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输服务。
第二十八条 旅客需要夜间出城或者前往郊区、边远地区时,客运司机可以要求旅客陪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核验登记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他或她工作的客运公司“乘客应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旅客,可以拒绝提供运输服务。
第三十条 客运服务驾驶员在车内发现旅客遗失物品的,应当立即归还。
如果无法归还,必须立即将其交给所在公司。
企业应当妥善保存,并及时报告市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交通管理部门。
乘客在客运车辆上遗失物品,可以凭车费理赔向客运公司或者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区、区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填写客运服务统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养路费、客运管理费等税费。
第四章 车辆租赁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租赁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二)按照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 (三)使用市交通部门会同市税务机关印制的票价发票。
(四)按规定完成车辆租赁服务、养路费和按规定客运管理、收费及其他税费的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租赁服务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械性能完好。
(2)车身、车厢、行李舱完好。
(4)功能有保障 资质证明和专用证明 车辆牌照清晰、有效。
租赁服务车辆不得配备测量装置或天窗。
租赁服务车辆需要停业的,经营者应当到市交通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用户租赁车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或者证明。
运营商可以要求用户提供适当的抵押担保或指定有偿付能力的人提供担保。
租赁公司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效驾驶执照。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提供车辆租赁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用户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 用户租赁车辆后,不得将租赁车辆转租或者擅自用于经营活动。
第五章检查与投诉 第三十八条市交通管理局、市交通警察局、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区、县交通警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监控、检查。
客运管理人员在客流集散点和道路上的出租车内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穿戴身份服装,佩戴工作证。
市交通管理办公室和各区、区交通管理机构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签订的经营合同协议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城市交通管理机构、区、县交通管理机构、出租汽车公司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受理投诉,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第四十条 城市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处理。
但如果情况复杂的话,三天内就能解决需要处理的月份。
经营者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如果您对答复有异议,可以与市交通管理办公室或者区、区交通管理部门联系。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接到投诉的,所在单位应当指派专人陪同其前往市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区、区交通管理机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请求。
时期 时期。
市交通警察和区、区交通警察机关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违反本规定的记录制度。
客运驾驶员达到一定备案次数后,必须参加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和培训。
备案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办公室制定。
第四十二条 乘客与出租汽车经营者对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收费发生争议的,可以立即与市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管理机构联系解决。
从租车到取车的费用由负责人承担。
如果乘客投诉计价器不准确,城市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封存计价器及连接设备,送技术部门、监察部门检查。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投诉超过收费标准的,受理单位经核实后可以对投诉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交通警察和区、县交通警察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
违反第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最高可处2000元人民币。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或第(一)、(二)项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可以没收财产,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营者违反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个时间限制。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项规定的。
对第(四)、(五)项所列情形,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警察或者区、区交通警察部门责令其部分或者全部车辆限期以下经营:十五日以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执照。
第四十五条 客运服务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交通警察和区、县交通警察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
还可处以2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四)、(五)、(六)项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以下罚款:最少50元,但不超过200元。
(四)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停业十五日,并处200元罚款。
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警察总队或者区、区交通警察部门责令十五日以下停止活动或者吊销十五日以下驾驶执照。
客运服务将被取消。
第四十六条 调度员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警察总队和区、县交通警察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策划资格。
第四十七条 乘客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造成车辆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
旅客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城市交通警察申请,也可以向区、县交通警察机关申请处理。
第四十八条 用户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警察总队或者区、县交通警察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未经许可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由市交通警察和县、县交通警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市交通警察和区、区交通警察机关可以扣押车辆,出具扣押证明。
扣押后逾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交警和区、区交警机关立即撤销扣押,返还扣押车辆;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交警、区交警机关和区交警可以返还被没收的车辆。
车辆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拍卖。
第五十条 拒绝接待客运人员或者阻碍检查的,由城市交通警察部门或者所在地交通警察机构给予处罚。
区、县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该人可能会被责令暂停营业,期限不超过 15 天。
阻碍客运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刑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提起公诉。

第五十一条 经营企业被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税务、保安部门应当注销税务登记,收缴车费发票专用出租车牌照。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市交通警察机关和区、县交通警察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暂扣驾驶人的驾驶资格证书,并出具拘留证明,要求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报告。
警方请您在规定时间内联系指定地点领取。
市交通警察和区、县交通警察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新的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行政处罚决定、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客运管理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或上级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条例适用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运输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服务人员包括

具体来说,交通运输人员包括以下四类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员,如火车、汽车、电车等的驾驶员。
  ; 运输设备操作员,例如转接员、巡逻员和学校路口警卫等。
  ; 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者和指挥者,如船长、船长、领航员、调度员等,运输安全官员,如交通督导员、交警等。
他们的职责与运输直接相关。
如果他们不正确履行职责,可能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主要包括海南省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车辆、车站的一线员工。
道路运输主要包括道路客运、货运车辆司机(含冷链运输)、城市公交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网约车司机以及客货运站一线人员。
水运主要包括国外船舶代理、国外船控人员、船舶引航员、港口一线工作人员、港口客运码头一线工作人员、船舶船员及工作人员、游艇租赁公司一线服务人员等。
铁路运输包括机车乘务员(动车组)、动车组机械师、列车工作人员(旅客乘务员)、警察、车站旅客服务人员、旅客保安人员、货运部及装卸作业人员、保安保洁人员以及铁路、轮渡、船舶和码头运营。
与乘客和货物直接接触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一线运输人员。
航空运输包括航空公司客舱乘务人员、乘务员和保安人员、值机服务人员以及机场值机、安全检查、行李搬运、货物装卸、客舱卫生清洁等一线地面服务人员。
、运输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有哪些注意事项 ①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营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属于“陆路运输服务”。
②. 水路运输的“旅行包船”和“期租”活动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湿租赁”航空运输活动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③. 水运“轻租”活动; 航空运输“干租赁”业务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
④实质重于形式:航次租船、定期租船、载人租船都是人车租赁,本质是提供运输服务。
干租、轻租只是无人车的出租,本质是出租; 。
⑤. “航空运输”属于“运输服务”航空”,但适用“零税率”。
法律依据:《道路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驾驶机动车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汽车驾驶证,并终身不能领取新的汽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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