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自2 005 年6 月1 6 日起,交通部先后依据2 008 年7 月2 3 日、2 009 年4 月2 0日、2 01 2 年3 月1 4 日、2 01 6 年4 月1 1 日及2 01 9 年6 月2 0日发布的《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对规定进行了五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运营活动的规范化,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并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运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系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商业性质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涵盖普通货运、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及危险货物运输。
专用运输系指利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系指依托场地设施,为社会提供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综合性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综合货运站、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范》的出台,旨在强化我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场的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确保运输安全,并捍卫货运经营者和托运人的权益。以下为具体: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道路普通货运、特种货物货运以及大件物品运输的营运企业和货运站场。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管理:营运企业需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包括车辆技术标准和驾驶员资格等。
同时,对运输车辆实施日常维护,确保其技术状况和安全性,并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保证其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货物专用运输与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对于运输特殊货物或大型物品的情况,必须遵守特定的管理规定。
针对专用运输,需根据货物特性(如冷藏、危险品等)制定相应措施;对于大件物品运输,则需关注运输工具的特殊性和安全标准。
货运站场管理:货运站场应提供货物装卸、仓储和中转等服务,保障货物安全、高效地流动。
站场管理者必须遵守相关规范,维护站场秩序和安全性。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和站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运输企业和站场管理者须严格遵守本规范,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银川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运站(场)的运营秩序,保障各方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道路货运站(场),系指依托场地设施,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集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货运站(场)和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货运站及其他相关业务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均需遵循本规定。
第四条 货运站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经营,应秉持诚信原则,公平竞争,合法合规。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市货运站及其他相关业务的运营。
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站及其他相关业务的日常管理。
工商、公安、安监、质监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推进货运站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经营货运站者需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准入条件,并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
未获许可者,工商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未经许可取得货运站经营资格及营业执照者,不得从事货运站经营活动。
第八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严格依照经营许可的范围开展业务,不得越界经营。
涉及合并、分立、经营范围变更或停业等情况,需向设立地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批准,并按规定至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九条 从事货运代理、信息配载、仓储理货、搬运装卸等业务的,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备案信息经审核后,相关证件需妥善保管。
业务停业或歇业时,需提前1 5 天通知相关方,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十条 货运站经营者需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推广先进管理技术,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条件,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消防设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车辆入站经营,防止超载或未检查车辆出站。
不得无理由拒绝合法车辆进站,应向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清洁,不得随意更改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十二条 从事货运代理、信息配载、仓储理货、搬运装卸等业务的,需与货运站经营者签订入场经营合同,明确经营范围、方式、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费用缴纳、违约责任及仲裁条款等。
货运站经营者应协助管理运输和交易秩序,查验入场经营者的相关证照,对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货运站及其他相关业务经营者需遵守以下规定:在经营场所显眼位置公示相关证照;公开监督电话、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工作人员佩戴标志上岗制度;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不得占道经营。
第十四条 货运代理、仓储理货经营者应按货物性质和保管要求分类存放,确保货物安全无损。
存放危险化学品的,需依法取得储存许可,并单独存放,不得与其他货物混放。
第十五条 货运代理、仓储理货经营者不得采取垄断、恶意压价、欺诈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得抢装、扣押货物,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违反操作规程装卸货物,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